关于扶持民办福利机构的建议

提案人:由仲

一、 问题

据国家权威部门的统计,我国从事残疾人康复事业的福利机构约有数十万家,其中85%以上为民办福利机构,而民办福利机构所承担的残疾人康复、教育和托养等工作的任务量也是公办福利机构的三倍以上。以自闭症为例,按发病率88:1计算我国约有1200万患者,目前登记在册的自闭症患者约为500万,自闭症康复机构约有一万多家;其中80%以上是民办机构,就是说全国大多数自闭症患儿是在民办福利机构进行康复教育的,而真正在公办进行康复教育的却很少。

去年山东省委、省政府提出了全省残疾人“整体赶平均、共同奔小康”的工作要求。作为服务于大多残疾人的民办福利机构,承担着责无旁贷的社会责任与义务。但从机构发展的情况来看,目前针对民办福利机构的扶持政策和资金支持却少之又少,即使有也仅限于对在训患儿的学费减免和患儿救助项目。如果将民办福利机构与公办福利机构进行对比,就不难看出,同样承担着国家和省级救助任务的公办福利机构不但有政府每年定期拨付的补助款,还有免费场地,以及政府提供给本机构教职员工的公益岗和社工岗补贴,工资由国家补贴80%以上,其余部分才由机构自行承担并解决,教师还可以享受政府相关部门提供的岗位编制。反观民办福利机构,机构创办和发展所需资金全部自收自支,不但要承担着高昂的场地租金,教职员工也没有岗位编制,工资和社保也需要由机构自行承担,教师们更是因为无法界定应所属政府部门,而被迫陷入“三不管”的窘境。不论是民政、教育还是残联,都因不能认定这些教师应该归属哪个部门的管辖范畴,而无法对他们进行相应职称考核评定。虽然,民办福利机构凭借着自己的努力在顽强的生存和发展着,但从长远意义上来看,如果没有政府的认可与支持,未来机构的发展将如何,则是一个未知数。

二、 建议

(一)、选择优秀的民办福利机构进行重点扶持。

由相关职能部门(民政、教育或残联)制定机构规范化建设评比标准,依据规范化建设评估结果,将符合建设标准要求的民办福利机构按评比结果纳入对口部门(教育、民政或残联)扶持范围。符合条件的民办福利机构可享与公办福利机构同等待遇,享受公益和社工岗位补贴、场地租金补贴,定期拨付机构发展资金。

原则上三年为一评定期,对再次评定结果不达标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依法取消其被扶持资格,并视情节轻重不得在未来三年内参加类似评选活动。

(二)、让民办福利机构的教师能享受与公办福利机构同等待遇

同样从事着特殊教育的工作,民办福利机构与公办福利机构的老师所享待遇是天差地别的。调查发现,大多公办福利机构都有政府不同程度的支持,最突出的一点就是给予该机构一定数量的教职员工岗位编制(公益岗或社工岗),并由人社部门根据正常学校教师等级评定确定相应教职员工的工资待遇及基数,然后由财政部门拨付在编教职员工工资的80%,其余部门由机构自行负担。这样,从很大程度上为该机构解决了资金周转困难等问题,减轻了机构的负担。而民办福利机构只能根据自身的发展情况,确定教职员工的工资及福利待遇,往往达不到正常学校教师工资及福利水平的60%,也就谈不上进行职称评定并享待遇了,从而使专业人才严重流失。

因此,建议将符合扶持条件的民办福利机构的教师纳入至教育部门特殊教育特教老师序列中,享受与公办福利机构教师同等待遇。

三、结论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提出了全面发展的新思路、新论断、新举措,为残疾人事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源动力。对于各方面条件都很优秀;建设完善的民办福利机构,政府应该借此契机给予大力的支持与充分的肯定,这样不但能让残疾人康复教育有地方可去,让更多的残疾人及其家庭受益;而且,也减轻了社会和残疾人家庭负担。为此建立一套成熟的激励机制,有助于民办福利机构在良好的竞争机制中快速成长;有助于我国残疾人康复事业健康有序的发展;也有助于“端着铁饭碗”的公办福利机构在感受到危机和压力同时,能更加积极的作出调整和改变。因此,民办福利机构的明天需要政府及各界人士的全面关注和支持。

 

 

 

 

 

 

2014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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