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残疾人康复机构教师与特殊教育学校教师享受同等待遇的建议

提案人:由仲 

一、问题

山东省现有残疾人570万,占山东总人口的6.4%,各类残疾人由于残疾类别不同而各有不同的康复和教育诉求。据省残联康复部不完全统计,全省各类儿童康复机构427个,在儿童康复机构工作的教师7000余人。但残疾人康复机构的教师与教育部门所属的特殊教育机构中的教师待遇却完全不同,由此造成了劳动待遇不平等、权利不平等、康复人才流失等一系列问题。

二、建议

    众所周知,残疾人康复、教育复合型人才培养非常不易。从高校专业招生就困难,而一个残疾人康复教师毕业后也要经过数年的培养才能合格,其费用成本非常高。但由于所处机构的属性不同而无法享受到同等待遇,形成了残疾人康复教师与教育类特教教师同工不同酬、职称不对等种种不公平。因此建议:

    1、尽快明确残疾人康复教师所属主管部门。

由于大多残疾人康复机构是民办性质,没有直接的业务主管部门,不能界定所应属政府部门是教育、卫生还是残联,而使这些机构的特教教师身处“三不管”的尴尬处境,享受不到相应的技能职称评定等待遇,造成了“升职无门”的窘境。建议应将残疾人康复教师纳入到教育类特教教师的序列中,让他们能够享受到教育类特殊教育教师的工资、补贴和其它待遇。

2、鼓励和支持残疾人康复机构的发展,必须从提高教师队伍待遇方面入手

    残疾人康复教育工作者天天和残疾人打交道,特别是基层,与特殊教育教师的工作内容基本相同,应该享受同等待遇,这是体现劳动公平、保持人才队伍稳定的大事。

    建议由人社部门按照相关政策、机构人员配备情况及机构规模等因素,分配一定数量的岗位(公益岗或社工岗)编制给该机构,并与教育类特殊教育教师享同等待遇。这样不但调动了残疾类民办康复机构特教教师的工作积极性,也为优秀的民办康复机构提供了良好的发展空间。

    3、职称评定是解除残疾人康复教师后顾之忧,稳定残疾人康教队伍的有力保障。

    残疾人康复教师在学历和技能达到一定水平后,应该可以参加由教育部门组织的特殊教育职称考核评定,并可根据所获职称,提高相应的工资待遇和社会待遇。这样不但对留住专业人才提供了保障,同样也为残疾人康复机构提高了竞争力和生存能力,使他们能够安心工作。这样,康复机构既解决了人才培养的问题,又解决了因为工资、职称待遇以及机构发展困难等诸多问题而可能面临的人才流失的窘境。

三、结论

    国家“十二五”规划中,对残疾人康复事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残疾人康复教师就是其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教师队伍的建设又直接影响到残疾人康复事业的发展。不论是残疾人康复机构还是教育类特殊教育学校都是服务于社会、服务于弱势群体的社会工作者,政府应在各个层面给予相同待遇的大力支持,尤其是对待残疾类康复教师的待遇方面应该一视同仁。

 

 

 

                             2014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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